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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施工项目的不同操作方式的财务处理有何不同?
主讲老师:白蕊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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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施工项目的不同操作方式的财务处理有何不同?

 


在营业税时期,如果建筑施工项目跨县(市、区),建筑公司中标后与发包方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根据施工管理的需要以及项目地税源的管理的,一般会在项目地设立项目部,并办理《外管证》,在项目地缴纳营业税,项目地开具营业税发票。

营改增以后,同样的异地施工项目,涉税事项有没有变化?


一、税收政策的变化: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1号的规定,


第二条、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这一规定,解决了因集团公司内,签订建筑施工合同与从事施工活动的并非同一增值税纳税主体,而出现的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完全一致的情况后,那么到底谁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以及如何开具发票?


2、11号文所指“第三方”的其他纳税人,包括哪些?


其他纳税人是指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的非法人单位,一般是指分公司。


在承接异地工程过程中,出于资质的要求,施工合同必须由符合条件的公司签订。那么建筑企业在承接工程后,大多采取在施工地设立项目公司或项目部的形式负责从事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


所以,“第三方”的其他纳税人就是分公司,分公司是集团公司或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分别独立核算,独立计算缴纳增值税。


3、母公司承揽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符合授权提供建筑服务?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另根据法工办发(2017)223号《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认定,该形式定性为转包。

所以,按照11号文的规定,母公司承揽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不合法的。


4、结论:


工程承包单位应有相应的资质。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没有建筑资质(没有独立资产,无法对外独立承担经济责任),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对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所以,总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再与发包方、分公司签订三方补充协议。即协议约定,总公司将工程承包合同全权授予分公司进行处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均由分公司进行承接,由分公司与发包方进行工程结算等事项。该工程的分包和材料采购等事项,在总公司授权后由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由分公司全权负责工程收入、成本的核算,以分公司名义向发包方开具发票。


分公司和总公司企业所得税采用跨地区汇总纳税办法。


二、设立内部项目部方式的涉税:


对于非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可设立内部项目部的方式从事施工建设,是不需要注册成立分支机构,但应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1、如何办理涉税登记?


总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在异地设立内部项目部。


按照税总发〔2017〕103号规定,建安企业跨区域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外出经营之前,企业需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或办税服务厅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报告表》信息将通过税务局的信息系统在企业机构地和项目地税务机关之间实现信息共享。


然后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向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项目地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项目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项目地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另外,按照施工合同的执行期限作为跨区域涉税事项的有效期限,不再按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以向注册地或项目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2、跨区域施工,税款如何缴纳?


(1)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式,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在项目地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或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在项目地按3%计算应预缴增值税;


还应按预缴的增值税为依据在项目地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建筑公司在项目地预缴的增值税可按规定预以抵减。


(2)企业所得税:


按照《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设立的项目部,一般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2‰在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该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在总机构进行抵减总公司在机构地申报缴纳。


跨地区项目部预缴税款: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只限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如果是非跨省的异地施工,国家并没有规定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预缴税款: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在机构所在地预缴。

     

3、发票如何开具?

     

由总公司在机构地申报纳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异地注册分公司


举例:某建筑集团公司承接跨省施工项目,与发包方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合同价款3亿元,属于建筑工程新项目。集团公司与业主方已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当地政府要求,集团公司需要在项目地设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这种情况需要在项目地注册登记设立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由项目地的分公司具体实施合同,组织施工。


那么分公司如何纳税?谁给发包方开具开票?


1、增值税


已办理正式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总公司和分公司作为增值税链条上的独立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独立核算和纳税申报,对外开票。

所以,分公司在其注册地独立纳税。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规定:


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建筑集团公司属于汇总纳税企业。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待核对)、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3、发票如何开具?

    

由分公司在机构地给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总结:

总机构是否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办理税务登记作为一个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一般由纳税人自主决定;


未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两者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