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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联动效应!
主讲老师:白蕊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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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联动效应!

 

  根据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税务检查时,会多管齐下,相互兼顾不同的税种,比如检查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费用的同时,对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会同样重点关注,下面列举几项业务说明。 

  

一、个人通讯费

  

  个人通讯费一般分为实报实销和定期发放补贴两种形式,因其发放的形式不同,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上也有所不同。

  

判断实报实销的个人通讯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主要考量其是否为因公发生的支出


首先,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通讯费发票的付款方名称应为企业全称。


其次,购买电话取得企业名称的发票。


再次,从资产的归属上看,电话号码应是企业所有,若电话号码为个人所有,个人通讯费支出应作为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定期发放的个人通讯费补贴,如果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根据规定将其纳入了企业的工资、薪金制度中并实际发放给员工,则可按照工资、薪金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反之则不可税前扣除。

  

个人通讯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不同。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合并“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参考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第二条


2.通讯补贴收入扣除标准,由各省市自行确定,


如果实报实销的个人通讯费的性质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且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支出,则其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反之则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定期发放的个人通讯补贴无论在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允许列支,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交通费

   

  个人交通费主要包括员工个人车辆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费、修理费等相关车辆费用。个人交通费也存在实报实销和定期发放补贴两种形式,两种方式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有所不同,但在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上相一致。

  

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的个人交通费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没有较为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其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一,企业与员工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根据协议应由企业负担的车辆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第二,交通费的发票付款方应为企业全称;


第三,保险费、车购税等涉及车主个人负担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如果定期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按照福利费的扣除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由各省市自行确定。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报实销的个人交通费在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上与定期发放的个人交通补贴相一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无论是采取何种形式发放的个人交通费,均应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离退休人员费用


  离退休人员费用主要指企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除离退休工资和养老金以外的费用,包括各类补贴、奖金和实物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于离退休人员已不属于在企业任职或受雇的  员工,因此企业负担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第一条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离退休人员取暖费、医疗费、节日补助等费用,有些地方税务局(如大连、宁波等)允许在福利费中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对于企业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即便在企业所得税前已做纳税调整未扣除,还是应依据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

    

  这里讨论的礼品赠送主要为公关礼品支出,不包括买一赠一、积分换礼等特殊销售模式中的礼品赠送。

  

  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要根据赠送礼品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的不同用途,确定支出的性质和扣除限额。如果是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属于业务招待性质支出,按照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准予扣除;如果赠送礼品属于上述情形之外的,则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无论企业向个人赠送的公关礼品在企业所得税上属于何种费用的支出,在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上,均应视为偶然性所得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所以,企业对应涉税事项的管理应综合考虑,平衡多税种的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