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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视同销售,轻松跨越财务陷阱?
主讲老师: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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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视同销售,轻松跨越财务陷阱?

 

如何把握视同销售,轻松跨越财务陷阱?


◆视同销售在不同税种界定是否一致?


◆企业视同销售业务涉及哪些类别?如何判断?


◆赠送、交际应酬、无偿提供服务等特殊业务是否视同销售?


◆实务中各类视同销售的价格如何认定?


一、视同销售不是正常销售行为,但税法认为应比照正常销售行为交税。


二、视同销售因涉及资产和交易的差异,可能涉及到不同税种: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契税等。


三、视同销售三大类型


视同销售类型不能简单从交易来判断,一定要搞清楚视同销售的标的物情况,我们在实务中将标的物可以分为三大类型:企业资产和有形产品;企业外购产品;企业提供无形服务。


四、企业资产和有形产品的视同销售


1、企业资产和有形产品实质上也是两类,资产是为生产经营提供条件的各种资本,而有形产品是企业经营的结果。但两者有一个共同特点,都体现在资产负债表左半边资产序列,或者说有形产品通常属于企业资产的一部分。


2、企业资产和有形产品视同销售常见行为有六种:


——无偿赠送


——对外投资


——交换资产或服务


——抵偿债务


——股东用于分红


——用于职工福利和个人消费


3、资产和产品性质决定了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一般情况下,债权资产、股权资产是不需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的,但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通常在视同销售的时候需要缴纳增值税。


4、资产和产品视同销售计算交税的关键点在于公允价值认定,有些时候公允价值会高于历史成本,而有些时候公允价值甚至低于历史成本。


5、资产和产品发生以上六种情况视同销售的判断标志是: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无论资产和产品的形态是否发生变化,均不需要视同销售。


五、企业外购产品的视同销售


1、这里的外购产品不属于企业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特指外购后用于对外赠送的产品。


2、这里的外购产品通常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序列中并无体现,而是在会计核算中以费用的形式显示和处置。常见的情况有外购产品用于促销和用于直接赠送。


3、外购产品用于促销,是实务中常见的情况,是否视同销售的关键在于判断是否是无偿赠送。


——销售商品(服务)的同时赠送客户,存在一对一的固定关系,不属于无偿赠送,不需要视同销售;如果是促销活动中的随机赠送,属于无偿赠送,必须视同销售。


——外购产品直接用于对外赠送,如交际应酬中的赠送,会议中的赠送等,属于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如果是外购产品用于企业对部员工的奖励或者福利,不存在视同销售问题,但需要将进项税转出。


六、企业提供无形服务中的视同销售


1、企业提供无形服务是一种更为特殊的情况,实务中常见的是用服务换取其他企业和主体的资产、产品、服务以及无偿对外提供服务两种情况。


2、企业对外提供无形服务,用来换取其他资产、产品和服务,交易双方均属于视同销售。视同销售的增值税问题和公允价值问题不再赘述。


3、企业对外无偿提供服务,增值税必须视同销售,这一点营改增后做了重大调整,需要关注。所得税由于并未规定,不需要视同销售。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对外提供无偿服务,如借款、租赁等,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生此类行为必须视同销售,这也是一个重大的不同,实务中容易混淆。


七、视同销售的价格认定


依据财税2016年36号文的规定,增值税视同销售中的价格认定规定如下: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所得税对于视同销售价格的认定并未像增值税这样明确,但一般也是按照公允价值进行界定,除非有特殊规定除外,因此也可参考增值税上述规定处理。

 

附:视同销售文件汇总:


增值税视同销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财税2016年36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务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文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