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由此可见,违约金也是价外费用的一个重要构成内容,那么,房地产企业同购房业主之间发生的违约金是否都属于价外费用,都需要开具发票呢?
第一种情形:合同已解除,业主支付违约金给地产企业
第二种情形:合同已经履行,地产企业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第三种情形:合同已经履行,业主根据销售合同的约定向地产企业支付违约金
第四种情形:合同已经履行,双方单独签署借款协议,业主支付地产公司延期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