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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付款隐藏的财务风险问题
主讲老师: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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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付款隐藏的财务风险问题

 

 企业日常涉及的经济业务活动当中,其他应付款业务往往对资金流产生关键影响,甚至将其作为逃避纳税的工具,引起众多涉税风险。


例如,隐藏收入风险、借款利息涉税风险、被迫确认收入的所得税风险等。


在展开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范围。其他应付款指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利润等以外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通常情况下,该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暂收所属单位、个人的款项、管辖区内业主和物业管户装修存入保证金;应付职工统筹退休金,以及应收暂付上级单位、所属单位的款项。

 

根据上述的解释,结合到实务当中,其他应付款的情况较为复杂,涉税问题需要根据具体问题来进行讨论:本次课程中列举了五个较为典型的实务问题,并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解答。

 

情况一、逾期包装物押金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长期挂账的其他应付款项,会出现因挂账时间过长而导致部分款项被迫确认收入并缴纳税款的情况,结果会产生额外的费用支出。当中较为典型的问题就是逾期包装物押金。


销售产品过程中出租、出借包装物要收取客户的押金,均计入了“其他应付款”账户。

 

针对所得税而言,若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若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依据国税函【2004】8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针对增值税而言,依据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通知: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其中需要注意,押金部分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情况二、“三代”手续费


根据财行【2005】3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条款针对的是收到地税返还的“三代”手续费实务问题,具体“三代”是指代扣代缴行为、代收代缴行为、以及委托代征行为。具体解释如下:


解释1.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解释2.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解释3.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当企业收到地税局返还的“三代”手续费进行账务处理时,通常会先放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之后再转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三代”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商务辅助服务”税目下“经纪代理服务”中的“代理服务”,属于缴纳增值税范围,适用税率为6%;


针对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的问题,依据财税字【1994】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情况三、财政补贴收入


当企业取得财政补贴直接冲减其他应付款未计入应税收入,依据税法规定,可能产生补征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罚款的处理决定。


 根据财税【20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条件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条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条件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若企业取得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补贴收入,应当正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情况四、借款利息


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同个人之间的借款问题,需要判断双方是否为关联方再进行讨论。


如果是非关联方,通常签署规范的借款协议并计算利息,但实务中往往拿不到借款方提供的发票;如果是关联方借款,通常没有规范的借款协议,或者直接约定资金的无偿使用,最终也导致没有利息发票入账。  


上述两种情况均需要在其他应付款中特别关注企业的内外部借款。在此,列举出以下情况:


1.企业对外借款收取利息但未开具发票并缴税,将本金计入其他应收款,而将利息隐藏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他应付款科目将表现为利息支付的定期增加,将该科目与“其他应收款”科目对应比对时容易发现问题;


2.要关注的是自然人借款,利息从企业账户支付给个人,存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若企业长期未支付这笔款项,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税务机关一旦发现,企业可能面临补税或者罚款的风险。


情况五、虚增成本


    实务中有些企业通过购买虚开增值税发票取得入账票据虚增成本,但始终无法支付对应款项。由于长期无法支付,企业会想办法以现金强行冲掉,或者调整为股东个人的其他应付款。这一行为会导致资金流和发票流不一致,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自从“营改增”推行以来,国家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打击力度不断增大,规范化地开票程序将导致今后这一方面的涉税风险逐步减少。

 

以上所讨论的几个实务问题,仅仅是分析其他应付款科目部分涉税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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