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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的房租收入如何进行财务处理?
主讲老师:焦宗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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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的房租收入如何进行财务处理?

 

对于租赁房屋业务来说,实务操作中,租赁双方为了简便,经常直接一次性支付一年或者几年的租金。那么,对于出租方来说,怎么核算清楚?如何交税呢?


举个例子: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5年在甲房地产公司购置一处办公楼,2016年12月1日将办公楼出租给B公司,AB双方约定月租金3000元。合同签订当日,A公司一次性收取全年租金36000元。


一、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2016年12月收取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36000

贷:预收账款   36000


2、2016年12月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6000/(1+5%)*5%

贷:银行存款         36000/(1+5%)*5%  


3、2016年12月从预收分别转收入

借:预收账款   3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000/(1+5%)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000/(1+5%)*5%


4、2017年1-11月按月分别转收入

借:预收账款  32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2000/(1+5%)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2000/(1+5%)*5%


一、一次性收取一年的租金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通常情况下企业取得出租不动产的收入应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二、一次性取得租金如何缴税?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取得跨年租金收入,会计处理时应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也可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也可一次性确认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何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也就是说一次性收取跨年租金收入,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收到时就要缴纳增值税。


3、 如何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规定,仅适用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情况。对于一次性预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不能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必须按照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以一次性收取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4、 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当在书立或者领受时进行贴花缴纳印花税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根据上述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是在合同的签订时,按对合同所载金额贴花,对于在签订合同时合同金额不确定的,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结算时再按实际结算金额补贴印花。


因此,对于合同金额确定的,无论收取多少款项,何时收取,均按合同金额在合同签订时计算贴花,对于合同金额不确定的,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结算时再按实际结算金额补贴印花。